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756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法定代表人:张凤权,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涛,该中心副主任。
被告:王美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告:姜成春,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告:唐玉娇,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王美艳、姜成春、唐玉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