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2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南大浦路东。
法定代表人:傅俊铖,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凯。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伟。
原审
被告:涟水县黄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五港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勇,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德凯、高伟,原审被告涟水县黄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向上诉人光大公司邮寄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光大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扬
代理
审判员 任 慧
代理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黎明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