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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恢68号

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椰海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海口椰海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度假区金海岸1号。

法定代表人:马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山,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海口椰海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69号嘉茂大厦三楼315房。

法定代表人:卓冰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椰海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本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27元、服务费58148.7元共计58775.7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