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9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48号邮政枢纽大楼B座。负责人赵万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九江市弘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东城玻纤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美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九江市轩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前进西路北侧十里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枫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九江市双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九江市前进西路北侧十里民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龚循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学文,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杨春芳,女,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美珍,女,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龚循斌,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黄枫华,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九江市弘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轩坤工贸有限公司、九江市双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学文、陈美珍、杨春芳、龚循斌、黄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履行(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定情形,如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九江市弘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轩坤工贸有限公司、九江市双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学文,陈美珍、杨春芳、龚循斌、黄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卫辉
审判员 查建宁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