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申55号再审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一审被告):白相敏。
委托代理人:贾心翠,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
法定代表人:杜京莲,职务: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白相敏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城区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白相敏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相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白相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华玲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张唯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