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555号原告许新中,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杜世庆,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许新中与被告杜世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诉至法院,经审查,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新中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金领
审判员 刘 玮
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