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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4917号

陈聪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聪,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917号

原告:陈聪。

被告: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聪与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聪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