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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418号

天津市新中伟业建筑钢品有限公司与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新中伟业建筑钢品有限公司,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418号申请人天津市新中伟业建筑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子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贵山,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中伟业建筑钢品有限公司拟与被执行人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万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