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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1252号

黎的加、王木枝等与余泉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黎的加,王木枝,孟艳姣,黎某甲,黎某乙,余泉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252号

原告:黎的加,农民。

原告:王木枝,农民。

原告:孟艳姣,农民。

原告:黎某甲,学生。

原告:黎某乙,学生。五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泉水,农民。

委托代理人:鲍和生,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的加、王木枝、孟艳姣、黎某甲、黎某乙与被告余泉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五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的加、王木枝、孟艳姣、黎某甲、黎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的加、王木枝、孟艳姣、黎君、黎超负担。

审判员  张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