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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91号之一

马文忠申请执行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文忠,刘春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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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文忠,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在职研究生,教师,住牟定。

被执行人:刘春华,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文忠申请执行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文忠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查询无存款,经向车管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春华的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