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民初797号
原告:田某,女,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临西县老官寨乡前老官寨村,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临西县老官寨乡前老官寨村,农民,现住。
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德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赵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时间不长就仓促订立婚约,××××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赵某2。婚前,原被告只简单见过几次面,彼此不够了解,故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的生活中,原告慢慢发现与被告脾性不合,彼此无共���语言,因日常琐事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自私自利,不务正业,不能挣钱养家,甚至动手打过原告,没有丝毫的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和孩子也甚不关心,原被告感情更加淡漠。2016年2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开始分居,女儿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被告赵某1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婚证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原被告户籍登记卡复印件1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赵某2。婚后二人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的继续,近几年来二人逐渐感到脾性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6年2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感情,虽然近几年因一些家庭琐事生气、闹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振坡二〇一六年��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燕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