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少民初字第0275号之一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少民初字第0275号之一原告陈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北京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某,常州某咨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10日,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国斌

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嘉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