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少民初字第0275号之一原告陈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北京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某,常州某咨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10日,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国斌
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嘉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