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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483号

王胜利与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胜利,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1966年10月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德君,男,1974年11月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王胜利与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2014)青调确字第115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1963055.2元,并负担申请费22031元,共计1985086.2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及加工原材料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青调确字第115号确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审判员  刘兴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晨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