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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183号

陈香芝与章圣旺、蔡月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香芝,章圣旺,蔡月红,缪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陈香芝。

被执行人:章圣旺。

被执行人:蔡月红。

被执行人:缪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香芝与被执行人章圣旺、蔡月红、缪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章圣旺、蔡月红、缪来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章圣旺、蔡月红、缪来华的财产情况,发现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17号案件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缪来华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河滨南路17号房屋,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章圣旺、蔡月红、缪来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圣旺、蔡月红、缪来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章圣旺、蔡月红、缪来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王作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