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吴永智
被执行人:XX
被执行人:曾习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川内甜证字第431号执行证书,依法受理了吴永智申请执行XX、曾习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08)川内甜证字第43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08)川内甜证字第431号执行证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李德霖
审判员 徐建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