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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恢28号

吴永智诉XX、曾习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永智,XX,曾习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吴永智

被执行人:XX

被执行人:曾习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川内甜证字第431号执行证书,依法受理了吴永智申请执行XX、曾习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08)川内甜证字第43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08)川内甜证字第431号执行证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李德霖

审判员 徐建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