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37号
原告:于海珠,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孙慧杰,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珠诉被告孙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海珠负担。
审 判 长 武晓君
审 判 员 朱利军
审 判 员 郭海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崔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