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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37号

于海珠与孙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海珠,孙慧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37号

原告:于海珠,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孙慧杰,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珠诉被告孙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海珠负担。

审 判 长  武晓君

审 判 员  朱利军

审 判 员  郭海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崔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