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866号
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新明半岛映荷轩1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丹丹,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郑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婧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