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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行审27号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晓军劳动保障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581行审27号

申请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徐天芝,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锐,该局政策与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

申请人:李晓军,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原梅河口市佰金山食府业主,住梅河口市。申请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李晓军劳动保障监察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李贵民

审判员  王宝秀

审判员  周茂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俊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