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俊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运起,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德鹏,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汤运起、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当事人诉讼地位表述有误。原表述:“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表述:“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全文中涉及该诉讼地位的表述一并予以纠正。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闫文超
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