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79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战,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楚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