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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797号

张某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79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战,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楚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