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萍。
委托代理人:李晓靖,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娜因与被上诉人张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娜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岚
审 判 员 徐梦梦
代理
审判员 施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