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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644号

关于申请人刘新营与被执行人蔡小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营,蔡小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营,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清河乡河桥村。被执行人蔡小芳,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粮油街30号附23号。本院在执行刘新营与蔡小芳为民间借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新营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未发现蔡小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6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韩新辉

代理

审判员  秦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文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