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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3304号

陆纪孝与张克鹏、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纪孝,张克鹏,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304号

原告:陆纪孝。

被告:张克鹏。

被告: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纪孝诉被告张克鹏、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纪孝撤回对被告张克鹏、彭伟的起诉。

审判员 余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桂岁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