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304号
原告:陆纪孝。
被告:张克鹏。
被告: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纪孝诉被告张克鹏、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纪孝撤回对被告张克鹏、彭伟的起诉。
审判员 余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桂岁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