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734号
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海口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邰洪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凤,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萍,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卓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隋 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