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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审63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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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东路22号社会服务中心312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3-10。负责人邵元元,职务不详。申请执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理[2015]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家捷公司)支付蒋鹏飞的工资4189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5年8月24日,石德圣、徐国栋、洪伟、蒋鹏飞向区人社局投诉举报家捷公司拖欠其2015年7月、8月的工资。2015年8月26日,区人社局于予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8日,区人社局向家捷公司送达了江人社监询[2015]XXX号《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家捷公司向��人社局提供了《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石德圣、徐国栋、洪伟、蒋鹏飞的《欠薪证明》,家捷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区人社局于2015年9月21日分别对家捷公司的工作人员蒲军涛、吴杰、洪伟和陈君维进行了调查,并分别制作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调查笔录》。2015年9月22日,区人社局向家捷公司送达了江人社监令[2015]XXX-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家捷公司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提交区人社局。拒不履行本指令书的,区社人社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10月15日,区人社局向家捷公司送达江人社监理告[2015]XXX-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家捷公司拖欠蒋鹏飞工资4189元未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家捷公司作出责令支付蒋鹏飞工资4189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家捷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区人社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5年10月30日,区人社局向家捷公司送达了《处理决定书》,决定家捷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蒋鹏飞工资4189元。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区社人社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016年5月16日,区人社局作出江人社监催告[2015]XXX号《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申请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家捷公司履行《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5月20日在工人日报予以公告送达家捷公司。家捷公司仍未履行《处理决定书》,区人社局遂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江人社监理[2015]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关于“支付蒋鹏飞工资4189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请执行费50元,由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朝丽

审 判 员  王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杨柳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俊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