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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3398号

谭学谷与晏洪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学谷,晏洪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398号原告谭学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晏洪福,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学谷诉被告晏洪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学谷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学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学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学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谭学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小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