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398号原告谭学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晏洪福,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学谷诉被告晏洪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学谷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学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学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学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谭学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小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