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194号原告王志永,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原告田芝瑜,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田芝瑜诉被告王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田芝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田芝瑜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志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