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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2194号

王志永等诉王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永,田芝瑜,王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194号原告王志永,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原告田芝瑜,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田芝瑜诉被告王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田芝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田芝瑜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志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