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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28号

李博、程远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博,程远魁,董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28号

申请人:李博,男,生于1982年9月8日,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

申请人:程远魁,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

申请人:董红梅,女,生于1970年6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李博以被申请人程远魁、董红梅借款370余万元未还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远魁、董红梅的存款3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张金芳、李海运共有的位于颍川办劳动路东段路南(公职员B区9号楼)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房产及张金芳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远魁、董红梅的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张金芳、李海运用于担保的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房产。扣押张金芳用于担保的豫K×××××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王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