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成。被执行人白益波。申请执行人张义成与被执行人白益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义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86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益波名下无车辆、房地产、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义成于2016年8月9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义成与被执行人白益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