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737号
原告:段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段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段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