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189号原告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建新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7944-1。法定代表人李勇,该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增荣,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熊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黄增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