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杨兰波,女,汉族,工人,住林甸县林甸镇西街。被执行人刘雨,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东兴乡。申请执行人杨兰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兰波借款人民币10400元义务。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过四查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