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龙光群,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被执行人谢文志,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0011。申请执行人龙光群与被执行人谢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谢文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4日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龙光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通亮
审 判 员 张 锋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木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