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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3749号

周明圣与严春荣、杨小芹杨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明圣,严春荣,杨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749号

原告:周明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余林,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春荣。

被告:杨小芳。

原告周明圣与被告严春荣、杨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