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749号
原告:周明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余林,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春荣。
被告:杨小芳。
原告周明圣与被告严春荣、杨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