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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931号

钟某甲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甲,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5931号原告钟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许敏敏,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现羁押于江西省赣江监狱。

原告钟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董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及其代理人许敏敏,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招赘入户,双方于××××年××月生育儿子钟某乙。婚后由于被告有赌博等恶习,导致双方感情不合,双方于2006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其后被告发誓戒除赌博恶习,多次恳请原告原谅,原告考虑到孩子,于2009年4月3日与被告办理了复婚登记,后双方于××××年××月生育女儿周某乙。然复婚未多久,被告又沉迷于赌博及声色场所。2015年,被告因触犯职务侵占罪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自此丧失了正常人的生活,夫妻双方无法互相扶养照顾,原告更是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孩子。原告认为,因被告长期服刑,双方之间无夫妻之实,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钟某乙、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因为我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小孩,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教育。由于我走上了犯罪道路,对家庭和小孩都带来了伤害,我当时在外面借了不少钱,这些钱我都用于赌博等花光了,没有用于家庭支出,这些钱都是我个人债务,我以后自己来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乙,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于2009年4月3日登记复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现钟某乙、周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因被告长期服刑,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本、离婚证1本、复婚证1本、户口薄1本、(2015)武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1份(打印件)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因长期服刑,庭审中,被告亦同意离婚,鉴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现尚在服刑,考虑婚生子、婚生女读书生活等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为宜,抚育费由本院酌定,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钟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钟某乙、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钟某甲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周某甲自2016年8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育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董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