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064号
原告:张振振,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君,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振诉被告王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