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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064号

张振振诉王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振振,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064号

原告:张振振,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君,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振诉被告王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