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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355号

广州市兴茂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35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兴茂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兴茂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琼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林汉国。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兴茂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8365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3785号】查封上述设备并在评估、拍卖处理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设备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一批并委托评估、拍卖当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设备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