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250号
原告:庞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2日。
委托代理人:谢家鑫,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席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
审判员 贾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