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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250号

庞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庞某,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250号

原告:庞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2日。

委托代理人:谢家鑫,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席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

审判员 贾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