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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恢165号

周XX、顾继超与周卫华、倪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XX,顾继超,周卫华,倪超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周XX,无业。申请执行人顾继超,职工。被执行人周卫华,个体户。被执行人倪超,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X、顾继超与被执行人周卫华、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对被执行人周卫华、倪超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查封被执行人倪超车辆档案,该车现无法查找并处置。被执行人倪超、周卫华的房屋、车库及两辆重型罐式货车在201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顾继超、周XX向本院申请执行时被拍卖,所得款项已分配完毕。经查明,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卫华、倪超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卫华、倪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审 判 员  马力龙

代理

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双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