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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异29号

申请执行人熊国民与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叶松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国民,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异29号案外人叶松存,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熊国民,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谢传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国民与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松存于2016年8月1日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建阳支行35001677207052507592银行帐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叶松存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叶松存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叶松存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培强

审 判 员  池 强

代理

审判员  林惠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