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709号原告商丘市喜连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原告张胜利。被告韩德坤,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被告李国华,曾用名张某,男,回族,196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喜连养殖场、张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商丘市喜连养殖场、张胜利负担。
审判员 杜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