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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609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余仁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余仁利,邵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2609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代表人:徐敏燕,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罡,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启明,员工。

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仁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余仁利。

被告:邵瑞华。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因与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余仁利、邵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48976.85元及支付利息3584.31元(暂算至2016年6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原告对被告余仁利、邵瑞华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度假公寓3幢1108室的房屋(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2030**号、2030**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变价后所得款项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余仁利、邵瑞华对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上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优先选择物的担保,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被告余仁利、邵瑞华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余仁利、邵瑞华对原告与被告杭州淳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的有效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止;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250万元,每笔贷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日又另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余仁利、邵瑞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度假公寓3幢1108室的房屋为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淳房他证千岛湖镇字第689**号;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60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债务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权与担保债务同时存在,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失。2015年6月25日,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65%;借款利息偿还方式约定为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剩余本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罚息的偿还方式与借款利息偿还方式相同。同日,原告向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25万元。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付清借期内的利息,仅还本金1023.15元,尚欠本金2248976.8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借款本金2248976.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7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如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有权就本案抵押物(被告余仁利、邵瑞华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度假公寓3幢1108室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余仁利、邵瑞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余仁利、邵瑞华对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未能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余仁利、邵瑞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0元,减半收取1241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410元,由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余仁利、邵瑞华连带负担。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淳安千岛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余仁利、邵瑞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82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代理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方欣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