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115号原告张娟苗,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张二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608162045。被告王么珠,男,汉族,1951年9月8日出生,系王岩东父亲。被告张粉果,女,汉族,1950年11月20日出生,系王岩东母亲。被告曲冬梅,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王岩东妻子。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曲冬梅,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区市场家属区永乐街北侧楼房2排5号,系王某某母亲。身份证号码:41122219781111002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苗诉被告王么珠、张粉果、曲冬梅、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苗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张娟苗负担。
审判员 宋亚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琳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