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2民初1115号

张娟苗与王么珠、张粉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娟苗,王么珠,张粉果,曲冬梅,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115号原告张娟苗,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张二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608162045。被告王么珠,男,汉族,1951年9月8日出生,系王岩东父亲。被告张粉果,女,汉族,1950年11月20日出生,系王岩东母亲。被告曲冬梅,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王岩东妻子。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曲冬梅,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区市场家属区永乐街北侧楼房2排5号,系王某某母亲。身份证号码:41122219781111002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苗诉被告王么珠、张粉果、曲冬梅、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苗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张娟苗负担。

审判员  宋亚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琳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