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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4132号

吴安清、王勤与张利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安清,王勤,张利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4132号原告吴安清,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勤,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张利根,男,1950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安清、王勤与被告张利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安清、王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安清、王勤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