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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499号

杨守忠与赖海标、陈梅飞民间借贷2016执4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守忠,赖海标,陈梅飞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杨守忠,住址广州市。被执行人赖海标,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梅飞,户籍地址广州市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杨守忠与被执行人赖海标、陈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56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93923元。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执行费2809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经搬离原住所地,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前往有关银行、房管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家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