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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2198号

罪犯黄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黄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198号罪犯黄阳,男,生于1991年5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枣阳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黄阳在服刑中获监狱六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六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新

审判员 吴亚军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