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钟芸。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波。原审被告楼桂尧。
上诉人张钟芸、张建华为与被上诉人张小波、原审被告楼桂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钟芸、张建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钟芸、张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良 飞
审 判 员 陈 旻 尔
审 判 员 王孜力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吕 倩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