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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400号

张小波与张钟芸、张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钟芸,张建华,张小波,楼桂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钟芸。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波。原审被告楼桂尧。

上诉人张钟芸、张建华为与被上诉人张小波、原审被告楼桂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钟芸、张建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钟芸、张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良 飞

审 判 员 陈 旻 尔

审 判 员 王孜力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吕 倩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