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执保316号

张如华、蒋观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如华,蒋观伟,蒋秀云,蒋秀娟,韩永箭,杨如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16号

申请人:张如华,女,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蒋观伟,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蒋秀云,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蒋秀娟,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

申请人:韩永箭,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杨如意,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张如华、蒋观伟、蒋秀云、蒋秀娟与被申请人韩永箭、杨如意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如华、蒋观伟、蒋秀云、蒋秀娟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韩永箭、杨如意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如华、蒋观伟、蒋秀云、蒋秀娟用辛玉兰名下位于黄骅市北内环南侧广信颐园9-2-302的房产(证号:黄房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如华、蒋观伟、蒋秀云、蒋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韩永箭驾驶的杨如意所有的冀J×××××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于黄骅市交警大队)。

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