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华骏钢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成朝。被执行人陈海燕。被执行人青岛杰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A区98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坚,经理。被执行人陈大坚。被执行人叶素珍。被执行人青岛久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B区19号。法定代表人林长青,经理。被执行人林长青。被执行人陈重姿。被执行人郑国付。被执行人青岛中宁钢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A区112号。法定代表人陈鸿,经理。被执行人陈鸿。被执行人林云霞。被执行人青岛闽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B区17号。法定代表人林智慧,经理。被执行人林智慧。被执行人董春贤。被执行人谢月平。被执行人青岛杭泰物资有限公。法定代表人朱良,经理。被执行人朱良。被执行人谢秀霞。被执行人朱仲敬。被执行人林芳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杰兄物资、青岛久本物资、青岛闽宁物资、青岛杭泰物资、叶成朝、陈海燕、陈大坚、叶素珍、林长青、陈重姿、郑国付、陈鸿、林云霞、林智慧、董春贤、谢月平、朱良、谢秀霞、朱仲敬、林芳芳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