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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849号之一

何坚与龙伟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8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坚,龙伟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坚,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龙伟文,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何坚诉被告龙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坚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伟文支付违约金、仲裁费。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龙伟文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另案查封车辆档案【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6480号】。被执行人龙伟文名下有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共计857套商铺,本院依法另案查封其中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2531、2534、2721、2722、2723、2729、2730、2731、2732、2745、2826、2827、2828、2829、2834的共计15套房产【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6480号】、查封其中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21033号房屋的产权【案号为(2016)粤0105执1404号】。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龙伟文所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21031号房屋的产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阳

审 判 员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洁钏 来自: